利益衝突管理方針之概要

東京之星銀行(下稱「本行」)為避免本行、隸屬於本行的銀行代理業者(下稱「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所從事的交易行為予顧客的利益構成不當的損害,針對具利益衝突之虞的交易行為之適切管理訂定了基本方針,特此公告。

(1)列為利益衝突管理對象的交易及其認定方法

所謂「利益衝突」,係指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與顧客之間,以及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的顧客相互之間的利益產生衝突之情況。
本行將交易內容具利益衝突之虞、可能予顧客的利益構成不當損害的交易行為列為管理對象。
與顧客的交易內容是否列為受管理的對象交易,將據顧客所提供的資訊適切認定之。

(2)具利益衝突之虞的交易之類型

關於交易行為是否具利益衝突之虞,將憑據交易的個別具體內容進行判斷。作為例示,將可能列為管理對象的交易分類如下:

顧客與本行之間 顧客與本行的其他顧客之間
利益對立型 顧客與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間之利害關係產生對立的交易 顧客與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的
其他顧客間之利害關係產生對立的交易
競爭交易型 顧客與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對於同一對象進行競爭的交易 顧客與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的
其他顧客對於同一對象進行競爭的交易
資訊利用型 本行利用通過與顧客之關係獲取的資訊,使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取得利益的交易 使本行、銀行代理業者或本行的集團關係企業的其他顧客
取得利益的交易

列為本行利益衝突管理對象的具利益衝突之虞的具體交易行為,擬定為伴隨以下1〜5所發生的交易。

  1. 1財務諮詢顧問、併購諮詢顧問的擔任
  2. 2併購仲介業務之受理
  3. 3銀團貸款仲介、代理的擔任
  4. 4事業再生輔導的實施
  5. 5於1〜4所揭示的行為之外,基於本行與顧客簽訂的合約之法律上的信託關係或事實上的依存關係,接受顧客的合理期待所進行的交易

3)利益衝突管理體制

為了於本行內推行適切的利益衝突管理,指定本行的合規統籌部作為利益衝突管理統籌部門,一貫化地司掌資訊收集、列管交易的認定及管理業務。並指定利益衝突管理統籌責任者作為具體政策的實施責任者,以適切且充分地施行利益衝突管理的態勢整備,及確保其實效性。
作為本行的列管對象交易之管理方法,我們將透過適當組合以下方法及其他措置,以適切執行利益衝突管理。

  1. 1資訊隔離牆的設置
  2. 2交易條件、方法的變更
  3. 3交易的中止
  4. 4向顧客揭示利益衝突的事實並取得其同意

(4)列為利益衝突管理對象的企業之範圍

列為本行之利益衝突管理對象者,為本行及以下企業:

  1. 1隸屬於本行的銀行代理業者
  2. 2本行的母金融機構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3. 3本行的子金融機構等(株式會社東京之星商務金融等)
  4. 4其他由利益衝突管理之觀點受合規統籌部判斷為有列入管理對象之必要的集團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