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管理方針之概要

東京之星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避免本行或本行子公司所從事的交易行為予顧客的利益構成不當的損害,針對如何妥善管理具利益衝突之虞的交易行為訂定了基本方針,特此公告。

(1)列為利益衝突管理對象的交易及其認定方法

所謂「利益衝突」,係指本行或本行子公司與顧客之間,以及本行或本行子公司的顧客相互之間的利益產生衝突之情況。
本行將交易內容具利益衝突之虞、且可能予顧客的利益構成不當損害的交易行為列為管理對象。
與顧客的交易內容是否列為受管理的對象交易,將依據顧客所提供的資訊認定之。

(2)具利益衝突之虞的交易類型

關於交易行為是否具利益衝突之虞,將依據交易的個別具體內容進行判斷。例如,將可能列為管理對象的交易分類如下:

顧客與本行之間 顧客與其他顧客之間
利益對立型 顧客與本行或本行子公司間之利害關係產生對立的交易 顧客與本行或本行子公司的其他顧客間之利害關係產生對立的交易
競爭交易型 顧客與本行或本行子公司對於同一對象進行競爭的交易 顧客與本行或本行子公司的其他顧客對於同一對象進行競爭的交易
資訊利用型 本行通過利用與顧客之關係所獲取的資訊,使本行或本行子公司取得利益的交易 本行通過利用與顧客之關係所獲取的資訊,使本行或本行子公司的其他顧客取得利益的交易

以下1〜5為具備潛在利益衝突之特定交易行為,須受本行利益衝突管理之規範。

  1. 1被委任財務諮詢、併購諮詢業務
  2. 2被委任併購仲介業務
  3. 3擔任聯貸案主辦銀行、管理銀行
  4. 4事業再生輔導的實施
  5. 5除1〜4之外,基於本行與顧客簽訂的合約之法律上的委任關係或事實上的依存關係,使顧客產生合理期待的交易

(3)利益衝突的管理體制

為了於本行內推行適當的利益衝突管理,指定本行的法遵統籌部作為利益衝突管理的統籌部門,進行資訊整合、列管交易的認定及管理業務。此外,應指定利益衝突管理統籌人員作為具體措施的實施負責人,以建立適當且充分的利益衝突管理體制,及確保其有效性。
我們將適當採取以下方法及其他措施,以妥善執行列管交易對象的利益衝突管理。

  1. 1資訊隔離措施的設置
  2. 2交易條件、方法的變更
  3. 3交易的中止
  4. 4向顧客揭露利益衝突的事實並取得其同意

(4)列為利益衝突管理對象的企業之範圍

本行及以下企業列為本行之利益衝突管理對象:

  1. 1本行的子公司(Tokyo Star Business Finance, Ltd.等)
  2. 2其他,被認定有必要納入管理範圍的集團企業